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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加强文物保护须完善双向衔接制度
□ 李袁婕
文物不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而且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印记,是全人类的共同文化遗产。守护文物安全,尤其需要筑牢文物保护法治屏障。2022年10月,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查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倒卖文物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两被告人因倒卖文物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并被判令共同承担文物修复费用、鉴定费用,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这是我国文物保护法、行政处罚法修订实施以来可移动文物行刑衔接逆向移送第一案,这也表明在国家层面应尽快根据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完善细化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制度。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当前文物执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单位犯罪认定难、犯罪主观故意认定难、案件移送难、鉴定评估难以及调查取证不规范等重点难点问题,对此,笔者认为,需要尽快完善细化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制度中的相关内容。
建议规范逆向程序。2012年以来,文物执法机关、海关与公安机关已建立了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长效工作机制,但从现行行政处罚法相关内容来看,有关衔接机制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比如,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经审查不予立案,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文物执法机关、海关;文物执法机关、海关应当对证据材料予以核查,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立案、不立案、移送案件决定,并将相关决定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办刑事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行政违法行为的,应移送文物执法机关、海关查处,文物执法机关、海关应当在收到移送材料后当场登记、出具回执、进行立案,同时应将行政处理结果反馈司法机关。
建议规范行政处罚执行及双向衔接程序。一是明确规定文物执法机关、海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妨害文物管理罪、走私文物罪的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明确规定文物执法机关、海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已经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并已全部或者部分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应当在罚金数额范围内对已经执行的罚款进行折抵。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公安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文物执法机关、海关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时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期限。三是明确规定文物执法机关、海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妨害文物管理罪、走私文物罪犯罪案件前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裁判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但依法需要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除外。四是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决定书或者裁判文书生效后,将决定书、裁判文书抄送同级文物执法机关、海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交文物执法机关、海关处理,并可以提出检察意见或者司法建议。
建议规范协作机制。根据目前的实践,在现有协作工作机制的基础上,除了应进一步细化联席会议、联合培训、双向咨询、联动执法和督办制度外,还需建立一些相关制度。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协助案件线索调查有功的人员,以及在日常工作、专项行动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建立各类通报制度,如文物执法机关、海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明显涉嫌妨害文物管理罪、走私文物罪的案件以及重要违法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文物执法机关、海关通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案件中,已查明涉案文物流向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文物执法机关、海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同时,文物执法机关、海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文物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沟通协作机制,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查处终结后,办案单位应当向联席会议通报案情,提供案件分析报告,以便各成员单位及时掌握妨害文物管理罪、走私文物罪动态,更好预防、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社科学术社团主题学术活动资助课题《新时代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研究》阶段性成果,作者系本课题首席专家)(李袁婕)
责任编辑:小云